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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二层机构,各位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及《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5〕12号)的规定,现就南宁市2015年面向社会受理申报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驻南宁市各高等学校2015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2013年、2014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二、认定权限
南宁市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县(区)教育局认定。请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于2015年4月15日前在系统内设定本地认定计划。
三、认定时间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5年4月15日至6月28日,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8:00-18:00,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逾期不报名,系统关闭后不再受理申请。网上申报的方法详见《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报名使用说明》(附件1)。
(二)现场确认时间
1.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及2013年、2014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请于2015年5月5日(星期二)至5月8日(星期五)到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2.参加2015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请于2015年6月30(星期二)至7月3日(星期五)到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师资格认定确认点(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
4.现场确认点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5.驻南宁市各高等学校2015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现场确认材料由就读学校统一收取。
四、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思想品德鉴定表需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3.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学校(学院)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3.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函授教育等,党校学历不包括在内)。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体检项目,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指定医院详见附件2),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
2.普通话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3.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在校期间已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学科并取得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等材料。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报名网站是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
非国考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国考人员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现场确认申请人应携带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加盖出具部门公章;《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的,申请人需提供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任职证明。
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1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
4.户籍证明材料。户口在南宁市的,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不在南宁市,人事关系在南宁市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供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并加盖学校公章;
10.申请人应自行粘贴好各类表格上的照片,并另交1张小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粘贴和另交的照片须与网上申报照片同一版本,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之类的照片。
1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请到现场确认点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认定结果将在现场确认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在“南宁市教育局网站”http://jy.nanning.gov.cn “教师资格”专栏公布。申报人也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查询结果。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可在广西教师教育网“教师管理”栏目和南宁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栏目上查询。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咨询电话
南宁市教育局:2812529;
兴宁区教育局:3290742;
江南区教育局:4810932;
青秀区教育局:5826395;
西乡塘区教育局:3802753;
邕宁区教育局:4724862;
良庆区教育局:4500381;
东盟开发区教育局:6305768;
武鸣县教育局:6224125;
宾阳县教育局:8223408;
隆安县教育局:6528702;
上林县教育局:5220319;
马山县教育局:6819786;
横县教育局:7263935。
南宁市教育局
2015年4月7日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及指定体检医院
附件3:思想品德鉴定表
易贤网温馨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思想品德鉴定表.doc》来源于南宁市教育局,最近更新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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