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即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由审判员组成。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①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审判人员应否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