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设置
考点:三门峡市实验小学(永兴街南段)
二、考试时间安排
2015年11月7日
上午 0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 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 (初、中级)
三、铃声设置
8:55(短音)-----考前5分钟发卷时
9:00(长音)-----考试开始时
9:30(短音)-----考试开始30分钟时
11:15(短音)-----距考试结束15分钟时
11:30(长音)-----考试结束时
13:55(短音)-----考前5分钟发卷时
14:00(长音)-----考试开始时
14:30(短音)-----考试开始30分钟时
16:15(短音)-----距考试结束15分钟时
16:30(长音)-----考试结束时
四、应试人员身份证使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一代身份证使用日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参加河南省各类人事考试的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方能进入考场,两证不齐全不得入场。
应试人员如二代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身份证作为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除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之外,任何其他证件都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七、考场规则
一、在开考前30分钟(国家另有规定时间的除外)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核对考场号、座位号无误在座次表上签字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右上角,身份证交监考老师统一保管核查。
二、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交卷离场;非全场封闭的考试,距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离场。
三、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擦参加考试,有特殊要求的科目,可携带电子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等规定的应试工具或参考用书。严禁将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须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四、考试开始时,须先在试卷封面或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五、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规定须在专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规定须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规定位置填写(填涂)的无效。
六、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严禁吸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他人答案和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喧哗。
七、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在座次表上签字确认后获监考人员准许方可离开考场。不得抄录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服从考场监考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监考人员。
九、在考试中考生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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