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的儿子小张于2005年5月在市区承租了一套房屋居住,当时约定承租年限为六年,也就是到2012年5月到期。但是今年年初出租人将该房屋卖与了他人,现在的房主以他自己使用为由,要求小张搬出。小张来找父亲老张商议对策,请您给老张父子支个招吧。
[张律师支招]此问题涉及到我国法律原则之一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出租人将小张所承租的房屋出卖给他人,但在2012年5月之前,即小张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新房主不能要求其搬出。
因原出租人是在小张承租期限内将该房屋出卖的,根据前述,小张不仅能够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张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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