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二、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三、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五、处罚
(l)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