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群众公认、实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5年8月26日以后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0年8月26日以后出生);
(四)任副科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基础教育处副处长职位还须具有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3年以上工作经历;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副处长职位还须具有从事职业教育管理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上述任职经历和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
(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调任: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