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 2016年9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2016年9月21日
准考证号 | 级别、种类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18116202204 | 一级、笔试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032916211052 | 一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60116200149 | 三级、笔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60116200027 | 三级、笔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60116200023 | 三级、笔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82116200041 | 一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