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人民教师的义务,遵守学校纪律。
4、身体及心理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必备条件
1、在本区所属公办学校任教3年及以上。
2、年龄在40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内。
3、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4、中小学教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因违法违纪受刑事行政处理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参加过非法组织的。
4、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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