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先例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三种情况:一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二是法人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三是法人内部没有正副职务之分的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发生注册登记事项的更改。法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或分立。2、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3、法人财产变更。4、法人名称、住所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
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
1、对法人财产进行清算
2、清算期间,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3、法人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的财产问题。
1)企业法人应首先以所有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适用破产程序。
2)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的或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应区别对待: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
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动或职工福利、资金、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