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2017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昆明市2017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昆明市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招生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昆明市2017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规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教基〔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招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2017年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规定如下:
一、加分照顾项目、分值及审核部门
(一)对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的加分照顾。
1.烈士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2分。
2.因公牺牲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
3.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9分。
4.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6分。
5.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3分。
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审核,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他加分照顾项目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军人子女须由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审核)。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加分照顾。
1.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12分。
2.获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9分。
3.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6分。
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三)对少数民族的加分照顾。
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他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照顾6分。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民宗部门负责审核。
(四)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加分照顾。
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照顾6分。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审核。
(五)对归侨(侨眷)子女、台湾籍考生的加分照顾。
归侨学生、归侨(华侨)子女、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奖的侨眷子女、台湾籍考生照顾6分。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核。
符合以上加分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学校领取《昆明市普
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到相应的审核部门办理加分照顾审核手续,录取时按相应的加分分值计入升学成绩。若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照顾条件的,可选择分值最高的一项实行加分照顾,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加分照顾资格的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加分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各审核部门要对加分照顾考生的证书及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在《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并将审核后符合加分照顾的考生名单汇总报招考部门复核。
(二)各学校整理汇总考生的加分照顾有关证书、证明及《审核表》等材料报县(市)区招考机构复核,县(市)区招考机构复核后报市招生考试院办理加分照顾手续。
(三)市招生考试院对全市加分照顾考生的申报材料统一复核后,将符合加分照顾考生名单返回各县(市)区招办,各县(市)区招办及学校要及时通知到考生。若对加分有异议或举报建议,可向市教育局、市招生考试院反映,监督举报电话: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63102385、市招生考试院65311309。
三、其它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具体的加分照顾文件出台,则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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