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深入推进创建广东省文明城市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市民在文明创建工作中的主体和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市民反映问题的渠道,形成全民参与、支持文明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市文明办决定面向全市公开招募鹤山市精神文明创建社会监督员,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募时间
2016年12月16日—12月26日
二、招募条件
1、关心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热心社会工作,有较强的正义感和工作责任心。
2、具有一定的政策、法规知识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工作经验较丰富,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
3、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
4、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精神文明创建社会监督活动。
三、工作职责
1、宣传中央和省、市精神文明建设有关方针、政策;
2、对各类公共场所中有碍观瞻、有损市容和鹤山形象的各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说服和引导;
3、对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行监督、巡访和检查,重大事情及时向市文明办反映;
4、对各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向市文明办汇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5、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文明创建方案和措施是否实事求是,重点是否突出,措施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
6、及时向市文明办反映基层创建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列席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四、聘任期限
每批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年限为两年,任满再另行聘任。
五、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1、受聘的社会监督员由市文明委颁发《鹤山市文明创建社会监督员聘任证》,按要求对文明创建工作进行监督。
2、社会监督员参加精神文明创建督查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文明创建督查期间所需的经费由市文明办负责。
3、市文明办要加强社会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并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参与文明创建督查工作的情况。
4、社会监督员应自觉遵守和履行职责,市文明办每年对聘任的社会监督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由市文明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义务的,取消其社会监督员资格。
5、社会监督员没有执法权力,不得以此名义谋取私利。一经发现不良现象,一律取消监督员资格,并依照相关法规政策作出处理。
6、市文明办每年组织1-2次精神文明创建社会监督员联席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反映情况,或以不定期约谈等形式听取监督员对文明创建工作的建议。
六、报名方式
1、有意愿者请登陆鹤山信息网,点击“关于招募鹤山市精神文明创建社会监督员的公告”,下载并填写《鹤山市精神文明创建社会监督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参与报名。
2、国家公职人员填报的《申请表》须有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休干部填报的《申请表》须有老干局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4、鹤山居民填报的《申请表》须有社区或村委会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5、请于12月26日前将《申请表》送交鹤山市委宣传部文明办。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8号市府大院内,联系方式:8897774。
鹤山市文明办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