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由于最新公告暂未发布,以下政策来源2016年辽宁省考公告。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25日(含)至1998年3月25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我省公务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3月25日(含)至1998年3月25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四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2014年以前(含2014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两年以上”均为“两年(含)及以上”。报考者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6年7月31日前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14、201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能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派遣的,可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人员,除职位信息表要求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本县(市)户籍或生源的,报考者应为该县(市)生源2016年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或者2016年3月25日前具有该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考生。
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的招考职位,仅限辽宁户籍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参军退伍(需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人员报考。
当然除了以上常见的硬条件外,还有一些其它限制考生报考的条件,如考生专业,考生报考公务员需要报考专业一致的职位,不可以跨专业报考(除专业不限的职位以外);又如户籍政策,有些地区公务员报考有严格的户籍限制,考生需为本地户口才可以报考;再如工作经历,如果职位要求考生需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那么没有工作经历的考生是不能报考的,等等诸多条件。具体查看届时发布的招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