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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4764 次 日期:2017-05-11 17: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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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性质: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地址及联络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72号(主校区—城建校区)

邮编:830026

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28号(建工校区)

邮编:830054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863号(建材校区)

邮编:830054

电话:0991-4310021、4314235、4319034

网址:http://www.xjjszy.net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为了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

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及录取现场。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对考生无外语限制,但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填报我院专业志愿的情况,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进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专业调整按《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新生报到

第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报到注册。

第六章 奖助政策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补助,补助项目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最高4000元/学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最高3000元/学年;

(三)绿色通道:如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可办理“绿色通道”缓缴学费。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五)校园地助学贷款:如学生所在地区无法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可在入校后向学院申请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

以上资助项目申请材料:随录取通知书寄出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低保、孤儿、残疾、军烈属请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奖励政策的学生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四)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1200元/年(一等)、1000元/年(二等)、800元/年(三等)。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可在离校前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发国家统一就业报到证,就业实行学校推荐、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学费:3300元/人·学年;住宿费:600元/人·学年。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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