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泰山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泰山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纪委全程监督。同时欢迎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2017年我校在山东、天津、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并在山东省招收专科生。(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泰山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0453
第七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八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
2017年,学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本科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颁发泰山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凡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双学位证书。
专科学生完成学业后,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泰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办学地点:校本部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南校区 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天路789号
邮 编:271000。
第十二条学校简介
泰山学院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自1958年开始举办高等教育,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创办的泰安府官立师范学堂。校园坐落在世界首例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世界地质公园——泰山南麓,毗邻省级旅游度假区——天平湖,建有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命名并设在高校的第一座图书馆——万里图书馆。校园建筑错落有致,环境幽雅,景色宜人,是读书治学的理想之地。
学校占地面积1445亩,建筑面积43.49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1680万元,实验、教学、网络设施先进,基础设施齐全。万里图书馆藏纸质图书165万册,电子图书9000GB。设有19个教学单位;现有本科专业62个,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94万余人。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1217人,其中教师883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707人,教授、副教授314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重点学科首席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省中青年学术骨干、省教学名师及省级以上各类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人;从国内外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聘任院士、国家教学名师、泰山学者、博士生导师为兼职教授144人。
学校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线,按照“品德为本、能力为上、分流培养、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不断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升。学校是全省高校19所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单位之一。现有省级本科特色专业7个,省级精品课程39门、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2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校级特色专业25个。软件工程专业为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为省级创新试验区。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近年来,先后完成285项教学改革课题,有14项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学生在全国和全省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电子商务、艺术和体育技能等各类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70项、省级奖励450项。
学校高度重视学科建设,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地理学、数学、历史学、汉语言文学、美术学、泰山文化等学科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拥有省级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平台)5个。学校扎实推进研究生培养,先后与东北师范大学、桂林理工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学校非常重视科学研究工作,“十二五”以来,建有泰山研究院等14个科研机构,建立校外教学科研实践基地298个。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26项,省部级项目106项;获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256项;获专利54项;发表学术论文2565篇,被SCI、EI、SSCI、CSSCI收录526篇,出版专著、译著和教材208部。
学校注重树立国际化办学理念,重视培养师生的开放竞争意识和交流合作意识。先后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的多所大学建立了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2014年开始与加拿大北方应用理工学院、圣劳伦斯应用文理和技术学院合作办学。
学校设有专职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每年举办多场大型毕业生就业招聘洽谈会,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平台。毕业生以知识结构合理、作风扎实、善于实践、勇于创新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欢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和纪委、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纪委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九条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普通本、专科计划,招收符合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和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的录取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及高考体检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实行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结束时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山东省内艺术、体育类考生:我校组织校考的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其他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全省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二、外省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三、音乐学(含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健美操方向)、美术学(含师范类)、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教育专业: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专业名次平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从进档考生中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普通文、理科类专业录取办法
对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即“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未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若无法满足某考生报考专业,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高考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体育测试成绩,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我校不限外语语种,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六条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录取情况将及时在泰山学院网站上公布。泰山学院网址:http://www.tsu.edu.cn。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二十七条普通本科学生入校一年后,普通专科学生入校半年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学校规定二次选择专业。
第二十八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艺体类专业、春季高考、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类型考生入校后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泰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监督电话:0538-6196518。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6715631
监督电话:(0538)6196518
传 真:(0538)6715123
学校代码:10453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邮 编:271000
E-mail:tsu_zsb@163.com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泰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