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第二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工程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测绘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地理信息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地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应用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城乡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土木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智能电网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能源动力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公共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专科专业:
水电站动力设备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和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设有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活动(临时岗、固定岗)、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十余项校友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电子商务专业,宜英语考生报考;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宜英语或俄语考生报考;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宜男生报考;其它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录取分数线。
2.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则根据其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择优录取考生。
3.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长春工程学院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4.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按投档分数、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1)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只允许考生填报4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允许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多于4个,则多出部分的专业级差为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
(2)在级差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院校志愿投档时,则按数学、理(文)科综合、外语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者;江苏省考生优先满足选修测试成绩(等级)高者,如选修测试成绩(等级)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
(3)在安排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5.符合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加分,录取时执行本条第3、4款的规定。
6.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徒手画考试,要求参加此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专业的新生开学后将复试美术,不合格者,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学校统一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或工商管理专业。
7.填报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和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吉林省、辽宁省、天津市考生必须取得“省(市)2017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签发的《长春工程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和“省2017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校考和省统考均合格(我校不组织校考的省份须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按综合分数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素描成绩高的考生。如果考生所在省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我校按其规定实施。综合分算法如下:
(1)对组织校考的省份:综合分数=(校考加试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
(2)对不组织校考的省份:吉林省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60%+美术类统考成绩;辽宁省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2+美术类统考成绩;天津市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40%+美术类统考成绩×2.5×60%。
9.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线(一级运动员的高水平运动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分数线)者,按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
1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规则: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的,可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未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1.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有关专业与部分中高职院校开展本科与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中高职阶段培养地点均在对应的中高职院校。高职(中职)本科衔接的本科阶段学习结束后,达到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长春工程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中职高职衔接的专科阶段学习结束后,达到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长春工程学院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
12.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i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邮政编码:130012
联系电话:(0431)85947183、85711299
联系人:长春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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