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按江西省教育厅正式下达我校的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的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代码(国标):13424。为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费
第六条 江西省教育厅下达招生总计划,我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并上报江西省教育厅。收费标准根据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费。
2017年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
编号 | 专业名称 | 代码 | 学 制 | 学 费 |
(年) | (元/年) | |||
1 | 护理 | 620201 | 三 | 5000 |
2 | 助产 | 620202 | 三 | 5000 |
3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1 | 三 | 5000 |
4 | 药学 | 620301 | 三 | 5000 |
5 | 医学美容技术 | 620404 | 三 | 5000 |
6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3 | 三 | 5000 |
7 | 学前教育 | 670102K | 三 | 5000 |
8 | 学前教育(中加合作班) | 670102K | 三 | 12000 |
9 | 小学教育 | 670103K | 三 | 5000 |
10 | 体育教育 | 670114K | 三 | 5000 |
11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560702 | 三 | 5000 |
12 | 汽车电子技术 | 560703 | 三 | 5000 |
13 | 汽车营销与服务 | 630702 | 三 | 5000 |
14 | 电梯工程技术 | 560308 | 三 | 5000 |
15 | 生物质能应用技术(锂电方向) | 530303 | 三 | 5000 |
16 | 数控技术 | 560103 | 三 | 5000 |
17 | 新能源汽车技术 | 560707 | 三 | 5000 |
18 | 会计 | 630302 | 三 | 5000 |
19 | 互联网金融 | 630209 | 三 | 5000 |
20 | 证券与期货 | 630203 | 三 | 5000 |
21 | 英语教育 | 670106K | 三 | 5000 |
22 | 现代教育技术 | 670120K | 三 | 5000 |
23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610119 | 三 | 5000 |
24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610202 | 三 | 5000 |
25 | 计算机网络技术(JAVA方向) | 610202 | 三 | 5000 |
26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610201 | 三 | 5000 |
27 | 计算机应用技术(智能化方向) | 610201 | 三 | 5000 |
28 |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 650104 | 三 | 5000 |
29 | 艺术教育 | 670117K | 三 | 5000 |
30 | 电子商务 | 630801 | 三 | 5000 |
31 | 旅游管理 | 640101 | 三 | 5000 |
32 | 酒店管理 | 640105 | 三 | 5000 |
33 | 食用菌生产与加工 | 510120 | 三 | 5000 |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我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当年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还需取得本省专业合格证;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按考生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十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六章 奖学及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设立国家助学金,获资助者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学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每学期1000元;特别困难学生同时还可受到学校“一对一”帮扶,特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毕业待遇及“专升本”
第十六条 凡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开具《就业报到证》;通过相关考试还可获得职业资格证证书和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江西省“专升本”考试,考试通过后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第一学历)。
第八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399号 邮编:336000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
传真:0795—3203019
学校网址:http://www.ycvc.jx.cn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