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依据上级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精神,本次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110名,现将选任工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热爱人民陪审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
(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处公职的。均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人民法院推荐。
2、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3、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人民陪审员推荐方式
1、公民出具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2、公民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法院填写《人民陪审员选任申请表》。
3、报名时间2013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报名地点辉县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联系电话:6221908,6256130。
特此公告
辉县市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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