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对象
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免试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试:
(一)年满50周岁以上的;
(二)已经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
(三)已经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
(四)已经获得硕士学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的;
(六)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七)从事工艺美术、艺术、体育教练工作的;
(八)在一年中累计有六个月以上在远洋轮船、野外、井下工作的;
(九)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已经取得合格证书,现晋升高级职称的;
(十)已经取得我省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的,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五年)内的。
◆考试科目(模块)及考试方式
(一)考试科目。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共设置14类26个考试科目(模块)。考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定相应的报考科目(模块)(详见附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通过一个必考模块和两个选考模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须通过一个必考模块和一个选考模块。考生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有更高要求的,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要求为准。
(二)考试方式。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题库、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管理系统。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管理系统的提示进行考试。每一科目考试时间为50分钟,共40题,每题2.5分。应试人员应在12个月内通过所有本级别模块的考试。
◆成绩管理及合格证书
考试结束后15天左右,考生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成绩。每科合格分数为60分。合格者可获得经省职称工作办公室颁发的全国统一的合格证书。请静候本网站通知成绩查询及领取合格证的具体时间。
◆考试收费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06]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入场,按照监考员要求对号入座。迟到20分钟者不得入场。
二、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备查。未带有效身份证,监考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考场。
三、应试人员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计算器、软、光、优盘、BP机、移动电话、电脑等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文具、书籍资料或物品一同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应试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时间、座位参加规定科目的考试,并严格按照本人身份证号和相应科目的座位号进入考试系统答题。
五、考试全部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应严格按照考试系统要求操作,不得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任何操作,凡违规操作的一切后果由应试人员自负,监考人员一经发现必须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责令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
六、每场考试时间为50分钟,考试时间一律按考场计时器为准。迟到应试人员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交卷,不得延长时间。应试人员提前交卷时,必须经监考人员确认是正常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应试人员负责。
七、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计算机及设备故障等),需延期考试时,由考点另行通知。
八、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抄袭他人答案、代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尊重监考人员,接受监考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员的安排。
十、保持考场卫生,爱护机房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严禁吸烟。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一、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未在制定时间、座位参加规定科目的考试者;
(二)将手机、寻呼机、软、光、优盘、计算机、电脑、各种书籍、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带入座位;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员警告者;
(四)考试结束铃声终止后仍在答题;
(五)抄录试题或答案带出考场者;
(六)不按考试系统要求操作,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任何操作者;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一)看他人计算机,抄袭他人答案;
(二)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
(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答案);
(四)利用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作或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用品、方法作答。
(五)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六)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的。
(七)其他违犯考场纪律不听劝告的。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责令其停止考试资格三年,通知其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一)找人代考或代人考试(代考者若为在校生,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学校处理),或帮他人舞弊;或指导他人答卷;
(二)伪造身份证、开具各种假证明;
(三)故意损坏电脑,破坏考试系统者;
(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四、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还要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理取闹,扰乱考点、考场等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侮辱、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试人员人身安全;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施;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
2013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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