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安南路83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首批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第一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省外户籍普通高考考生。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单独招生考生、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9、其他无特殊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 医学类:3900元∕年
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
2、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
800元/年·生(6人间、带卫生间)
3、教材费: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2000元-4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8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年。
5、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6、单项奖励:对在学习、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体育、艺术、各种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别给予重奖。
7、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8、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可享受免费教育资金(含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注:先交后退)
9、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条 就业安置
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100%推荐就业。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金风科技、郑煤机潞安集团、新疆电力、新疆天业、新疆众和、神华新疆能源、中泰化学、天富热电、新疆济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疆佳音医院、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区内外100多家知名企业就业,也可自主择业。近几年,我院电气工程、机械工程、旅游、建筑工程、能源动力、医药卫生等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毕业生就业率稳居全疆高校榜首。
第十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网站http://www.xjzs.edu.cn和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网址http://www.cjpt.cn进入查询录取情况。
咨询电话:0994-2358007、2344440 传真:0994-2344771
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安南路83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首批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第一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省外户籍普通高考考生。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单独招生考生、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9、其他无特殊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 医学类:3900元∕年
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
2、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
800元/年·生(6人间、带卫生间)
3、教材费: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2000元-4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8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年。
5、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6、单项奖励:对在学习、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体育、艺术、各种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别给予重奖。
7、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8、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可享受免费教育资金(含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注:先交后退)
9、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条 就业安置
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100%推荐就业。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金风科技、郑煤机潞安集团、新疆电力、新疆天业、新疆众和、神华新疆能源、中泰化学、天富热电、新疆济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疆佳音医院、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区内外100多家知名企业就业,也可自主择业。近几年,我院电气工程、机械工程、旅游、建筑工程、能源动力、医药卫生等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毕业生就业率稳居全疆高校榜首。
第十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网站http://www.xjzs.edu.cn和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网址http://www.cjpt.cn进入查询录取情况。
咨询电话:0994-2358007、2344440 传真:0994-2344771
邮政编码: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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