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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绍兴市编委办印发绍兴市越城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绍兴市卫生局网 阅读:1313 次 日期:2014-08-22 18: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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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卫计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编委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4〕46号),我们制定了《绍兴市越城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卫生局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编委办

2014年7月2日

绍兴市越城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4〕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和滨海新城,经市级或越城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仅指50张病床或20张牙椅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

第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原则上根据卫生技术人员与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床位比例按1:1核定。通过等级医院评审的,则按相应等级医院的床位与卫技人员比例标准核定。

第四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的核定,具体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设置或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名额核定意见,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五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的使用配置: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筑主体通过竣工验收后或取得设置批复后,可首次申请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具体按设置床位数的40%给予配置;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实际开放床位数到达设置床位数的40%后,每年可按照计划增加的床位数,申请增加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如当年实际开放床位增加数完不成计划数的,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数量应在当年或次年相应核减。

第六条非公立医疗机构招聘引进的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卫生执业资格;

(三)具有卫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中级的不超过45周岁,副高级的不超过50周岁,正高级的不超过55周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先参加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待符合条件后,通过招聘可转为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第七条非公立医疗机构每年招聘引进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编制具体招聘计划和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招聘数量、条件要求和招聘理由,招聘数量应控制可配置的空余数额内。

招聘计划和方案应报批准设置或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直接聘任,并给予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第八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非公立医疗机构招聘到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后,可凭经卫生、人力社保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批复、当年配置数量批复以及有关人员材料,到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九条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人事代理的形式为卫技人员办理社保参保手续,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非公立医疗机构有经财政、人力社保和卫生等部门核定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

(二)已取得相应的卫生执业资格并依法办理执业注册;

(三)在该医疗机构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

(四)已参加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工作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根据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给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经批准从企业调入非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已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交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人员,需补缴的费用按原市人事局《关于绍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绍市人通〔1999〕8号)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其已按事业单位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交的年限合并计算。

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被公立医疗机构聘用为正式在编人员后,其已按事业单位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交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档案工资(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最低一级建立),到岗办理退休手续参照事业人员办法执行。

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不涉及人员身份的变更。

第十六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运行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视情核减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卫生技术人员数量或取消增加配置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数量的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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