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方式。
3.交货期限
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方负责送货的,以需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需方提货的,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4.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结算或异地托收承付。
5.供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或数量不足等。如有违约,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按合同要求接受货物、逾期付款或拒绝付款等,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三次:
(1)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l0%作为预付款;
(2)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
(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