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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考试报名电话13683137458
来源:易贤网 阅读:100816 次 日期:2017-03-20 11: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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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已于2005年3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07]17号)及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文件精神,推动和培育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满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企业和业内机构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中国信息协会信专委(发改委主管)”于2013年度开启“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积极推进信用管理师业职业化培养进程,满足中国实现信用风险管理专业化人才建设的需求。

【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011年10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规范》和《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服务,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1、2011年10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2012年3月我国首部国家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将出台。

3、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

4、2014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办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4、2014年国家标准《企业质量诚信实施规范》

5、2014年各省发改委:6月起各级发改部门使用企业信用记录

6、中国保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7、2015年税务总局扎实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8、河北、山东、河南、浙江、江苏、陕西、广东、辽宁等省市关于印发《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9、2015年关于发布实施《保理业务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

10、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四大提升”《信用法》年内出台

11、2016年国家发改委:大力推进信用建设加快构建信用中国

12、2016年国标委发布《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标准

【项目背景】

高级信用管理师属于企业决策层,在实践中,可以运筹企业建立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指导信用管理人员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开展客户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催收管理等工作,从而帮助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信用管理师课程】

  级别

   课程内容(包括后续教育内容)

  课时分配建议

   合计

面授

自学

 信

职业道德、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

8

24

32

企业信用管理原理、信用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8

16

24

资信评估与授信管理、赊销合同管理、

8

20

28

信用风险转移、国内外贸易支付与结算、应收账款管理、受信融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

8

16

24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

8

20

28

企业信用管理实务、客户资信调查、客户信用分析、

8

20

28

信用政策的制定、担保/保理/信用保险操作、账款催收技巧

16

24

40

企业诚信评估模型、检验、实施与修正

16

24

40

第三方信用管理服务实操技能(专场)

32

32

64

                总授课课时

  113

   196

   308

赠送课程:个人消费信用管理,商业银行信用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管理

【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2017年起开始报名

考试地点: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能力建设中心 、河北省、 山东省、湖北省

注: 以上为首冠机构专场。 具体考试地点见通知

【颁证机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证书全国范围内通用,政府特殊津贴以及享受高级职称待遇,同时可作为用人单位对持证人任用,考核,聘用和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参加对象】

1、企业财务管理、从事清欠、法务、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2、从事信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人员;

3、信用服务机构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商账追收等信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4、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报名材料】

1、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审批表(加盖公章)纸版两份 2、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表;(本人签字)

3、相关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一张纸上)

5、最高学历、学位证; 6、2寸蓝底照片(电子版一份,纸版 4张)

7、相关专业职称证;

【信用管理师收费标准】

高级收费标准:16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及后继教育费用)

中级收费标准:9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及后继教育费用)

初级收费标准:5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及后继教育费用)

信用管理师考试报名电话:1368313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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