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2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参与。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终审工作。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9月16日、17日。
9月16日上午09:00~11:00建设工程经济
9月16日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17日上午09:00~12: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9月17日下午14:00~18: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置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10个子专业(附件3)。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试题(10个专业)为主、客观题混合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五、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二)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即增项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请报考人员在选择专业时注意区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档案号不再使用。
(三)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四)报考条件中本科学历应按照专业对照表(附件2)所列专业来确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余学历者报考所学专业应与本科学历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相近。工程类和工程经济类专业划定按照文件后专业对照表严格执行。以往如工程院校“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园艺”、“农学”、“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还须提供课程设置表。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间,其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普通高校毕业生从取得证书后计算工作年限,后学历的从前学历取得证书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但须提供前学历和相应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关于外省、外市考生在苏报考。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十一条规定,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外省、外市单位考生须到当地考试机构进行报名,否则现场资格审查时将不予通过。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七)今年报名时间紧,为了便于现场资格审核和减少省住建厅资格终审退回人数,严肃考风考纪。请考生自行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以上)须提供教育部网站上www.chsi.com.cn的电子注册备案表)。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自行提供苏州市社保中心、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社保相关机构自助打印的或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要有具体的缴费起止时间和工作单位并加盖所在社保部门公章,工作单位必须和所填报的工作单位一致)。社会保险参保累计缴纳年限应不少于报考条件中相应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于2017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属于人事代理的考生,如社保缴费单位和出具工作年限证明的单位不一致,应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及三方委托社保代缴协议书复印件。
六、报名组织
(一)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我市一建报名仅限接受工作单位在苏州地区(须在苏州缴纳社保)或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地区的人员(须提供户口本)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对考生信息有疑问的,由审核机构负责查询认定。
(二)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6月16日——6月27日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2017年6月27日——29日
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6月17日—7月2日
(三)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5年和2016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
(四)凡新考生,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核。老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1.新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单位意见一栏填写“该同志工作满XX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XX年”,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3)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以上)须提供教育部网站上www.chsi.com.cn的电子注册备案表)
(5)须提供苏州市社保中心自助打印的或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要有具体的缴费起止时间和工作单位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工作单位必须和所填报的工作单位一致)。
2.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指定位置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证书编号和个人信息两页均需复印)。
所有新考生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现场资格初审通过24小时以后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不成功视作无效报名。现场资格初审通过后,仍无法网上缴费的,请及时与各县、市区考试机构联系。超过缴费截止时间后再联系造成无法完成网上报名的,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缴费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核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的,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五)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终审不通过人员名单在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示,请考生注意查看。
(六)9月8日—14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67号、苏财综〔2007〕64号)精神,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科按每人每科56元标准收取;《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按每人每科75元标准收取。
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采取刷身份证领取实名发票的方式,请考生带好身份证原件至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大街288号)领取发票,代领者需要分别带齐考生的身份证原件,发票领取时间:2017年9月14日至30日(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00,双休日除外)。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吴江区的考生请咨询当地人事考试机构。
八、其他事项
(一)有关考务技术问题和报考资格条件的问题,请登录“苏州市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
(二)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请应考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请应考人员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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